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辽经资源[2006]78号
关于开展创建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 各市经委、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精神,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深入开展,省经委、省环保局决定开展创建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活动。树立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是创建活动的第一年,各市可参照《创建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活动方案(试行)》(见附件1),推荐2-3家初审合格企业。经省经委、省环保局审核后,评选出一批有代表性的企业,予以命名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附件:1、《创建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活动方案(试行)》 2、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表
附件1 《创建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活动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和《辽宁省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01—2005年)》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意义 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活动的目的是倡导并鼓励企业向经济与资源、环境“双赢”的发展模式转变。通过创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活动,树立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对全面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引导企业开发和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防治工业污染,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和对象 坚持“企业自愿,政府组织,突出重点”的原则。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可根据情况自愿参加;政府在活动中,要发挥引导和推动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工作的作用;结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在冶金、石化、煤炭、电力、建材等资源消耗大、污染比较严重的行业选出一批有代表性的企业。 全省范围内符合本方案的企业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三、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总量控制符合国家规定。 2、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认真实施清洁生产中、高方案,并通过验收。 3、对每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都有完整的审核记录和档案,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备。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企业符合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自愿要求参加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可按以下程序申报。 1、向所在地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环保局,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报告 (2)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表; (3)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清洁生产验收意见等材料。 2、市经委受理企业申报后,会同市环保局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核实和监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报省经委、省环保局(一式四份)。 3、省经委、省环保局审核各市上报的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省经委、省环保局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议,对审议合格的企业发布公告。如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内无异议,由省经委、省环保局审定为“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五、表彰 经审议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经委、省环保局批准,命名为“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 获得“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于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重点技改项目以及省级重点技术创新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项目(产品),积极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及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示范工程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可按环保资金管理权限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清洁生产周转金、世行小额贷款等。 六、复查 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经委、环保局每三年对被授予“辽宁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在有效期内,省经委、环保局还将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和暗访,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来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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