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依据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发资源[1998]716号文件)和《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经贸资源联发[2001]239号文件)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文件)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内容
(1)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36号)文件要求,生产的产品必须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认定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条件。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质量可靠,有推广应用价值。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省级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要求通过具备相应资质检测部门的鉴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企业向区经济计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产品属国家生产许可证控制的企业,必须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生产工艺路线情况;
⑥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是否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情况(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评价及相关材料);
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用户出具的产品购进和使用证明及原材料供应单位提供的原材料供应证明);
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产品(项目)年度财务报告;
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有关技术标准;
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检测鉴定报告。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采用A4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皮装订成册。
(2)经济计划局按申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经济计划局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连同企业全部申报材料一并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预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市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办公室预审通过后,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组织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并会同区经济计划局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验和产品抽样,并现场签发审验通知书。
(4)抽样产品送交质量技术检测部门鉴定。
(5)经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现场审验合格且产品抽样检测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全部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
对不符合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已通过审定的企业将申报认定资料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7)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后,领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8)企业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等事宜。
5、综合综合利用认定时限
经济计划局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上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
5、联系方式
联系人:雷鸣 郝晓秋
电 话:0459-6176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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